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 努力帮助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稳定外贸外资基本态势。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升级。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进出口产品在华销售,重点帮扶区内重要产业链、供应链的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二是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一)加快国内市场准入。2020年底前,按照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的出口产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因疫情原因转入国内销售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并通过合规声明方式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外贸企业应对出口到国内市场的产品贴上的中外文标签和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应急司、铁路局、民航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口国内市场的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继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简化企业税务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推动“同一条线、同一标准、同一质量”的发展。支持企业开发“同一条线、同一标准、同一质量”的产品(以下简称“三个相似”),即按照相同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可出口、可内销的产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内外销转型。将“三个相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启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加快发挥“三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开展“三钳”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宣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所有者就英特授权进行谈判
(5)充分发挥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围绕各地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和重大项目需求(“两创新一重点”),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内销,帮助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和供应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强链,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技术和工艺升级改造力度,参与工业和通信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6)精准匹配消费者需求。引导外贸企业精准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发挥质量、研发等优势,应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研发适销对路的国产产品,打造自主品牌,培育发展新的消费热点,促进消费复苏。鼓励外贸企业充分利用线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商业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
(七)提高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要求、可集中办理内销税务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最迟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调整申报,前提是不超过手(账)簿有效期或核销期限。(海关总署负责)
(八)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出口产品转内销提供金融支持,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结合实际开展境内保险项下政策性融资业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性周转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等质押融资。并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直贷业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加大出口产品转内销力度
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银保监会负责)(十)加强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出口转内销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引导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良好环境,引导拓展国内市场空间,促进公平竞争。(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