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6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罚初[2022]2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局依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