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中国银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第122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显示,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
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蔡、谭、辛海峰对此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青岛银保监分局对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对蔡罚款7万元,对谭罚款7万元,对辛海峰罚款10万元。
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税区中心支公司存在跨区域经营物流企业责任险的主要违法事实。
青岛银保监分局依据《/[k0/]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自贸区中路物业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警告,罚款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核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机构或者保险经纪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分别处理外,情节严重的,撤销岗位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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